卷宗阅览权
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就是行政程序上的卷宗阅览权,属于程序权利,其请求权人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限,因此,应以行政程序已开始进行为前提。
而依同条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除有下述5种情况外,不得拒绝申请:
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就是行政程序上的卷宗阅览权,属于程序权利,其请求权人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限,因此,应以行政程序已开始进行为前提。
而依同条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除有下述5种情况外,不得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