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负担 也作风险承担,指的是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特定标的物因不可归责当事人事由损毁的,风险归属问题。我国立法采交付主义原则(民法典第604条)。不动产的风险转移也以交付为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台湾民法第373条所称之危险负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概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至买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权,在所不问。 (47 年台上字第 16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