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高权行政

单纯高权行政为国家居于统治权主体地位,依据公法做成行政行为,但不运用强制、命令之手段,而采给付、服务、救济、照顾、救助、保护等不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之手段达成公共目的。

如资讯提供、指导、缔结行政契约、设置公营造物、建设公共设施等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