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虚伪意思表示系台湾地区民法用语,又称“心中保留”或“真意保留”,指意思表示之表意人并没有要被其意思表示拘束的真意,却仍为意思表示之情形。此种意思表示因为相对人甚难察觉表意人心中的不欲受拘束之真意,故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规定此种意思表示为有效(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本文);但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时,则无特别保护该相对人之必要,故真意保留之意思表示为无效(同条但书)。
【标注】大陆地区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以对外表示为准:行为人作出与内心真意不符的表示的,一般仍以表示内容发生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单方真意保留场合则不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