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先行主义

又称「协议先行程序」,系指人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时,应先以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之(参见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上述请求,应立即与请求人协议,因此所作成之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参见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项规定)。

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协议不成立时,请求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所以,协议程序是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前必经的先行程序。

协议先行主义旨在于便利人民并尊重赔偿义务机关,使其有机会先行处理,以简化赔偿程序;同时避免讼累。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国家赔偿制度(“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大陆地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