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摄错误
包摄错误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一种概念与事实连结过程发生的逻辑错误。包摄错误是对法律文句所含概念的理解错误,属于法律错误,而非事实错误,因此错误之效果不影响故意之成立。行为人似有法律认识,但对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涵摄范围认知不完全者,学说上将其归入禁止错误的下位类型讨论。
换句话说,行为人对于不法构成要件之认识并未错误,只是因对法律规定在刑法上解释意义发生错误,所以误认为本身出于故意而在客观上具有该当构成要件之行为,不属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所包摄之行为。
如窃盗之行为人以为窃盗罪构成要件中所谓他人动产不包括动物,这是把动产这个概念涵摄到动物时发生的认知错误,因为一般人都能理解动物也是动产之一种,所以这种行为人特有之认知错误不影响行为人之构成要件故意。
又如由于对台湾地区“刑法”上毁损概念之认识不足,甲以为在他人的画上签名不构成台湾地区“刑法”第354条的毁损罪。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设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包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这一结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同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