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系指由检察官或法官透过五官知觉作用,观察受勘验物体状态或场所之一切情状,获取证据资料并据以作成之笔录,乃属法定适格证据。
经记载于笔录,审判时仍可争执,核属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项证明力范畴,受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支配,不应将之与证据能力之有无相混淆。
系指由检察官或法官透过五官知觉作用,观察受勘验物体状态或场所之一切情状,获取证据资料并据以作成之笔录,乃属法定适格证据。
经记载于笔录,审判时仍可争执,核属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项证明力范畴,受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支配,不应将之与证据能力之有无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