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不备

判决应让当事人知道行政法院是根据什么理由而得到判决主文的结论,如果判决在形式上欠缺说理,或说理不完整,导致当事人没办法了解行政法院如何获得判决主文的结论,该判决即构成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所定得上诉的违法事由之一(判决不备理由,属当然违背法令)。

但如判决理由不备,但不影响判决结果时,上级审法院不得将下级审法院的判决废弃(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

【标注】大陆地区行政诉讼中与之一审对应的上诉审查为全面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等情形的,第二审法院可依法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