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惩并行
刑惩并行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被付惩戒人同时有犯罪嫌疑时,应将其移送该管法院检察机关,但是同一行为的惩戒程序不因在刑事侦查或审判程序而停止,因此,惩戒程序及刑事诉讼,原则上可同时进行。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并行进行,但需注意程序独立性与避免双重惩罚原则。
刑惩并行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被付惩戒人同时有犯罪嫌疑时,应将其移送该管法院检察机关,但是同一行为的惩戒程序不因在刑事侦查或审判程序而停止,因此,惩戒程序及刑事诉讼,原则上可同时进行。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并行进行,但需注意程序独立性与避免双重惩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