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证金

被告经拘提、逮捕或羁押后,经检察官或法院命缴纳一定之具保金额,以代替羁押之替代处分。

刑事保证金,系具保人为被告免予或停止羁押之目的而缴纳,具保人缴纳后,在未经依法没入前,国家委由代理国库之银行加以保管,保证金仍属具保人所有,于代理国库之银行保管期间,自得生有利息,且属具保人所有。

例如在许多刑事案件,当被告关在看守所一阵子之后,法院有时候会裁定被告可以缴交刑事保证金(交保)后重获自由,而不用继续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