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审判程序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被告有二位以上,法院先后对不同被告进行审判,而没有一次对全部被告进行审判,称为分离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上,为避免共犯可能将责任转嫁给被告而使复数之共犯造成供述内容一致之危险与替身之危险,原则上,不得以复数共犯之供述相互间作为补强证据,以作为认定被告有罪之证据;亦即两个以上共犯被合并审判时,共同被告一人之自白,只能成为该自白被告的证据,除合于传闻法则之例外规定时,不得成为其他共同被告之证据。
例如:甲乙二人涉嫌共同犯罪,甲在侦查中自白与乙一起犯案。倘甲乙二人分别审判,「甲」之自白为证人审判外之陈述,除非合于传闻例外,在「乙」的审判中不得作为证据。若甲、乙合并审判,甲之自白也只能成为对被告甲的证据,不得成为对故同被告乙的证据。因为合并审判的目的在节省司法资源,但不得破坏原有的证据法则,不得侵犯被告宪法或法律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