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因果关系

是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之一,又称「假设因果关系」。若行为人的作为,有高度可能性可以防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则行为人之不作为与结果间即具备「准因果关系」。

「不作为之因果关系」在因果方式上,与作为犯之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其仅系「假设之因果关系」。亦即,若能有几近确定之可能性认为:倘「行为人为期待应为之特定行为,则构成要件该当之结果即不致于发生」,则行为人之不作为,即与构成要件该当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并非任何人因不作为致发生构成要件该当之结果,均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而是只有在法律上对于结果之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之人(具有保证人地位),不履行此等防止义务,致发生构成要件该当之结果,始有可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