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归责性
具有归责性系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常用语,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条件,应当由其对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判断时通常考虑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等要素。大陆语境下的近似表达是“应当承担责任”“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上与之呼应的是责任原则理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是否担责,须结合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有无及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刑事责任方面则坚持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的追究原则。
具有归责性系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常用语,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条件,应当由其对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判断时通常考虑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等要素。大陆语境下的近似表达是“应当承担责任”“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上与之呼应的是责任原则理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是否担责,须结合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有无及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刑事责任方面则坚持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的追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