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轻过失

具体轻过失系指过失依注意义务程度区分时的类型:义务人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具体注意义务),而欠缺此注意者,即为具体轻过失。台湾地区“民法”第535条前段规定,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其仅有具体轻过失者,即不负赔偿责任(多对应无偿委任场合)。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区分有偿与无偿委托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场合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注意义务程度与“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的思路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