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请求权
大陆法系国家包含我国在内,其法制的基本架构是建立在公法与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上,一般而言,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且对任何人皆可适用,例如民法;而公法则是关于公共利益,且是公权力主体或其机关所执行的法规,例如行政程序法。
因此,公法请求权系指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相互间,基于公法,一方得请求他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包括人民对行政机关的公法上请求权及行政机关对人民的公法上请求权,例如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规定,主管机关可依市地重划分配结果,请求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差额地价,或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向主管机关请求发给差额地价。
又需特别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规定,当请求权人为行政机关时,其请求权消灭时效为5年,于请求权人为人民时,其时效为10年,时效完成后,请求权就会当然消灭。因此别让权利睡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