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öffenliche/puissance publique)

公权力为国家或自治团体以优越之意思主体,对人民命令强制之权力。仅有国家得行使这些权力,此类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上之行为,由公法加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相对于私法上之行为。

国家机关行使统治权作用之行为而言,包括运用命令及强制等手段干预人民自由及权利之行为,及提供给付、服务、救济、照顾等方法,增进公共及社会成员之利益,以达成国家任务之行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号判决)。

【标注】大陆地区法上同样区分公权力行为与私行为: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由此产生的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则由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