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民法)
债权人为了保全对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或可以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将来可以获得清偿,而声请法院裁定禁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程序。也就是暂时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并且禁止债务人在假扣押期间处分而丧失,以维持财产原状的行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22条至第531条)。字面上的「假」是日文「暂时」的意思。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上的假扣押可供参照。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声请”即“申请”)。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诉讼中亦可申请诉讼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