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系指不变更债务之同一性,原债之关系并不消灭,而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之情形。若原债之关系消灭而成立新债之关系,债之同一性已变更,则为债之更改。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人之债务者,其债务于契约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民法第300条)。
例如购买不动产时,承担设定于该不动产的抵押权及债务;购买汽车时,承担出卖人尚未清偿的分期付款。在债权让与的情形,其所要保护的是债务人,在债务承担,因于契约生效后,原债务人即脱离债务关系,乃发生如何保护新的债务人及债权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