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本旨

即债务本旨,是否符合债务本旨者,应就各个债之关系,依当事人订约的真意、给付之性质、交易之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事实判断(法官之经验法则) 其应给付之人、事、时、地、物等。

社会生活多元,契约文字或可能表达不清、或可能始料未及而疏漏,因而解释其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能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实务运作时,必须先探求系争契约之本旨,并深入了解各种名称之债,其法律及实务上的意涵及效果,始能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