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废止权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有裁量权时,得于行政处分附加「附款」,其种类有期限、条件、负担、保留废止权及保留事后附加或变更负担。
简单说「附款」就是会影响该行政处分效力的条件或限制。而保留废止权,是指行政机关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或斟酌可能会发生情事变迁,而预先设定特定的前提,以保留于未来废止行政处分的可能性。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效力的信赖及法安定性,因此,行政机关附加此种附款时,必须谨慎地为合目的性的裁量。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有裁量权时,得于行政处分附加「附款」,其种类有期限、条件、负担、保留废止权及保留事后附加或变更负担。
简单说「附款」就是会影响该行政处分效力的条件或限制。而保留废止权,是指行政机关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或斟酌可能会发生情事变迁,而预先设定特定的前提,以保留于未来废止行政处分的可能性。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效力的信赖及法安定性,因此,行政机关附加此种附款时,必须谨慎地为合目的性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