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为保全强制执行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根据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307条之1,假执行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因此未准用假执行之规定。假执行是就财产上给付暂时预为执行,避免以诉讼拖延权利实现。就此目的而言,似无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之处。真正问题在于,因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305条第1项及第4项所定执行名义中,并未纳入假执行宣告,基于执行名义法定主义,即使法院为宣告,也无法强制执行。所以就结论而言,还是无法以假执行宣告为强制执行。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对财产案件设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