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窃盗
使用窃盗系指行为人之目的仅在供自己一时之用,且并无发生处分之结果,而无不法所有之意图。因窃盗罪之成立,除须有窃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外,尚以行为人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图之主观构成要件,始足当之,是以使用窃盗与窃盗罪之构成要件不符,而不构成窃盗罪。
简言之,使用窃盗,是一种只会侵犯他人动产的持有地位,但不会影响到其所有地位的行为类型,非刑事法律所非难之对象。
例如甲前往小钢珠店时,看见路边一辆未上锁的脚踏车,心想「先借骑一下,打完小钢珠后再骑回去放就好了」于是便骑该脚踏车前往小钢珠店,打完小钢珠后,甲也确实将该脚踏车停回原位,但遭脚踏车主人撞见,于是报警处理。虽然甲未经脚踏车车主同意骑走其脚踏车,看似成立了窃盗罪,但是因为甲在主观上并没有不法所有意图,只是因为一时无法取得车主的同意,暂时使用车主管领支配的脚踏车,事后也及时归还,因此甲不成立台湾地区“刑法”上的窃盗罪,甲的行为称之为「使用窃盗」。而因为「使用窃盗」在刑事法上没有处罚的明文,因此甲的使用窃盗行为是不处罚的。
【标注】“不法所有意图”同为大陆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仅一时使用而无占有意思的“使用盗窃”,依大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不按盗窃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按寻衅滋事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