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告诉
代行告诉之主要功能,乃在于使国家得对于告诉乃论之案件,藉由代行告诉之制度,弥补告诉之欠缺,进而合法侦查起诉,以实践国家之刑罚权。
代行告诉制度亦具有先期防堵违法裁判之能力,使得欠缺告诉之案件,得以事先藉由代行告诉,补正瑕疵,以拦截该案件受裁判违背法令之指摘
代行告诉源自于「告诉」制度,以至于「无告诉乃论则无代行告诉」,反面言之,适用代行告诉者当然为告诉乃论之罪。
一般告诉乃论案件,被害人、告诉权人的自主意愿较高,相较于发动代行告诉之案件,后者显然较具司法公权力介入之色彩,以致于必须思考公权力介入私人间可能产生之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