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位债务人起诉,向第三人请求财产上的给付(民法第242条)。

例如:甲主张乙将A地出卖予丙,丙再转卖予甲,因丙怠于行使权利向乙请求移转A地所有权,甲就可以代位丙起诉请求乙将A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而由甲代为受领。此时甲代位丙对乙提起的诉讼,就称为代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