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从轻主义

指在行为以后法律有变更的话,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罚,但是行为后的法律对行为人较有利的话,就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处罚。

例如行为人于犯下掳人勒赎罪(台湾地区罪名,大致对应大陆的绑架罪)后逃亡一段时间才被查获,至法院裁判当时,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修正,且删除死刑的处罚,法院原本虽然应依照行为时的处罚规定来处罚,但是在比较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以后,认为是以裁判时法对被告最有利,因此就依照修正后(裁判时)较轻的规定判处被告罪刑。

95年修正前,台湾地区“刑法”原则上采“从新”(原则适用裁判时法),为避免“原则适用裁判时法”可能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理念的疑虑,修正后的现行台湾地区“刑法”第1项改采“从旧从轻主义”。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同样采“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