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系指法律对于一定事实上的状态或经过所发生的结果,赋予一定法律上效力的法律事实,而无须行为人有一定意识内容为前提,如无主物先占(台湾地区“民法”第802条)、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添附物归属、占有取得、无因管理、加工(台湾地区“民法”参照)等属之。

换言之,事实行为的行为人,不必表现内心的意思,就会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学者或实务工作将民法规定的各种会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成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同样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添附等事实行为设有明文规定;先占未设明文。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