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原则

书面审理原则系指法院审理案件以书面方式为之,无需经法院开庭进行言词辩论程序。

例如现行第三审为法律审,刑事诉讼法第389条第1项规定:「第三审法院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得命辩论。」就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言词审理为例外;另外简易判决处刑程序也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