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

(Hauptsache)

主物为具备独立效用,并得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之物,系相对于从物而言,主物系受从物辅助之物。例如电视跟遥控器,前者为主物,后者为从物。

主物与从物皆为独立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权,所以主物与从物共有两个所有权;主物与从物如分属两人,将无法发挥从物的效用,也可能减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规定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以避免减损物的价值及妨害经济上的效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当事人约定。

如汽车、船、脚踏车、房屋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