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法律禁止原则
系指不得仅针对特定个案制定法律之原则,「个案法律禁止原则」的目的在于,立法机关不可以个案性的法律限制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权限,法律的形式无法也不宜取代一切政治领域的政策决定权。所谓「个案法律」,系指在规范程度上较措施性法律更为具体,而足以指涉到特定对象之法律。
例如:防制SARS条例本身为措施性法律,但是如果立法院是针对和平医院的员工加以规范,则其指涉对象已经具体可以得出适用的特定对象,如此将变成一种「个案法律」。立法院所制订的法律内容若仅单纯要求行政院「奖励」或「惩罚」和平医院落跑员工,而非授权在某些范围、条件下,行政机关始可奖励、惩罚防制SARS有功过之人员,则此类法律完全抹杀行政院的政策形成空间,将行政院矮化为立法院的「行政局」,而构成「形式的滥用」(以法律代替决议),恐有违宪之虞。
如此一来,立法院对于任何政策若都可以不断地以作成「个案」法律的方式,则行政机关根本无需做出总体施政计画,直接由立法机关不断的形成政策,行政机关仅需执行即可。但此显然有误,立法机关的角色应该是因为行政权之自主施政,而尤其代表人民监督行政权之作为,并提供行政权施政所需之法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