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造其余请求均抛弃 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称为和解契约。和解有使当事人所抛弃之权利消灭之效力(民法第736条、第737条)。和解时约定「两造其余请求均抛弃」,表示除了和解条件以外,当事人就其他所请求的权利,因抛弃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