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un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

不纯正不作为犯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以不作为之手段,实现通常用作为犯的手段所能达成之犯罪构成要件者,即对于法律上所期待或命令之行为,有意不为,以达到作为之结果,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达成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规定(准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犯须居于保证人地位。

大陆刑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一词,但其实质内容涵盖于作为犯之形式规定之中,故就实行行为的认定常造成问题。例如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台湾地区“刑法”的肇事遗弃相关犯罪;或是生母不哺乳致婴儿饿死,成立台湾地区“刑法”的生母杀婴罪。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理论同样承认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构成犯罪的(如遗弃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不作为犯罪论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伤亡的亦有专门的加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