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系指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以为系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此情形欠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利益归属于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不法管理并非真正无因管理。

对于不法管理,为除去经济上之诱因,台湾地区“民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本人得主张不法管理准用不适法无因管理之规定,享有请求返还不法利益或依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本人可以衡量何者利益较大而选择之)。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的无因管理以“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构成前提,不法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可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利益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