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系指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以为系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此情形欠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利益归属于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不法管理并非真正无因管理。

对于不法管理,为除去经济上之诱因,民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本人得准用不适法无因管理之效果,享有选择不法利益或拒绝而采取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主张的选择权(本人可以衡量何者利益较大而选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