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预知之情事

不可预知之情事系指在订立契约时所不能预见,而在订立契约以后所发生之情事。

例如依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使用借贷的规定,贷与人因不可预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得终止使用借贷契约。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法用语。大陆地区民法上与之相近的概念是“情势变更”及借用(借货)合同中出借人的任意解除权安排,具体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