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人力所不能抗拒的事由,如台风、地震、战争等,任何人纵加以最严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原则上,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债务人">债务人不负责任;但在债务人陷于给付迟延之后,其责任往往加重至不可抗力责任: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时,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仍不消灭,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依台湾地区“民法”第231条第2项规定,加重至对不可抗力亦应负责。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有相近规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