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债权契约之公证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153条规定,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为成立。若法律无特别规定,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契约之当事人只要口头应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为成立,依法无须另行签订书面,亦无须公证。惟民法第166-1条规定,为要求不动产移转时之要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城市不动产买卖需要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