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命处分

行政处分如以处分的内容作为分类的标准,可分为下命处分、确认处分及形成处分。

其中所谓下命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持秩序,或采取一定强制手段,达成行政任务时,以「命令」或「禁止」的方式,要求受处分人必须进行特定行为、不得为特定行为、或者容忍一定行为,受处分人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用强制执行的方式命令受处分人为之。

例如征兵处分、纳税处分、警察处分、交通信号、集会之禁止、营业之禁止、规费之裁决、入伍之召集、危险建筑物的拆除决定等。

【标注】“下命处分”(命令处分)系台湾地区行政法学概念,大陆地区行政法学相应分类为“命令性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交通号志”依大陆用语为“交通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