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行政)

上诉状(行政)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诉讼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尚未确定的下级审法院判决,向上级审法院声明不服,所提出之书状,请求废弃或变更下级审法院的判决。该书状即为上诉状。书状格式可参考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便民服务→书状范例)。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税捐稽征机关为被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后,被告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所提出表明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意旨及理由的书状,就是上诉状。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行政上诉状,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尚未确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