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之舍弃

当事人于下级审判决宣示、公告或送达后、提起上诉前,向为判决的法院表示抛弃上诉权的诉讼行为。舍弃上诉权只需当事人一造向为判决的下级审法院以意思表示为之,无须征得他造同意,就发生舍弃的效力,故为一方单独的行为,如直接向管辖上级审法院舍弃上诉权,亦为有效。

例如原告或被告向法院陈明:「就OO事件,业经贵院于O年O月O日判决,声请人因……,自愿舍弃对该判决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