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预防理论

一般预防理论系认为刑罚之目的在于威吓社会大众而产生吓阻犯罪的预防功能,系经由法律的明示及刑事司法的科处与执行,对大众产生威吓,以达预防犯罪之目的。

国家把刑罚作为警示社会大众的手段,也就是藉由法律的说明或使民众了解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惩罚而达到普遍的威吓效果。因此一般预防所指称的「一般」指的是「社会大众」,着眼点在于告诉民众各种刑罚的规定,使民众不去犯罪,所以透过刑罚法规预先对一定的犯罪与刑罚产生预警,使个人自行衡量犯罪与惩罚之间的利害关系后,若自认计算结果得不偿失,则选择安分守己,那么该理论即可达到社会安定、预防犯罪之功效,因此一般预防的机制已经透过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