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述证据
非供述证据就是指没有经过人的知觉、认识、回忆、讲述等表现而存在的证据。因此非供述证据不涉及人的陈述,当然也就不会受到人的知觉、记忆、动机、表达等不可靠的主观因素所影响,最典型的非供述证据就是「物证」,例如凶刀、血衣。
非供述证据是否能被法官所采用,作为审判依据,必须以「证据排除法则」作为判断准则,也就是说,如果合法取得物证,法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物证是源自于违法搜集得到的,「原则上」必须将这个加以排除,不可作为审判依据。
举例来说,违法搜索所得之证物等,原则上没有证据能力。但这时法官可以权衡真实发现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违法取证的严重程度,来综合判断证据是否可以在审判中采用。
例如针对涉嫌施用海洛因的犯罪取证,若警察违法强制验尿或强制抽血这两种不同手段时,虽然两者都是违法的取证方法,法官在判断所取得尿液或血液的证据能力时,可能有不同考量。在强制验尿的情况,由于这种违法取证的手段对人体没有侵入性,侵害程度相对轻微,经法官权衡后可能会采用该证据。但是在强制抽血的情况,因为强制抽血会直接侵入人体,侵害程度较强制验尿严重,原则上法官会考量,如果这个证据只是要证明相对较轻的犯罪,而排除将该血液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