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主义

集中审理主义系指法院进行诉讼之本案审理时,应尽可能将程序集中进行。法院应先践行争点整理程序,先确定本案中应调查之争点,再行证据调查程序。

民事诉讼之审理采争点集中审理主义,多数法官于收受新案详细审阅卷证后,即依各该事件之繁简,斟酌采用书状先行程序,或径行指定期日审理, 并参酌第268-1条第2项、 第270-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俾利于试行和解,或集中调查证据,以促进审理集中化,贯彻直接审理主义,使言词辩论集中而易于妥适终结诉讼。

换言之,集中审理主义要求法院将诉讼事件划分为「争点整理阶段」及「集中调查证据阶段」,进行有计画的审理。在争点整理阶段,法院应就原、被告之主张分别进行一贯性及重要性审查,俾能做成迅速、妥适、经济的裁判,保护当事人实体及程序利益,并维护公益层面的诉讼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