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

有价证券(例如股票、支票、本票等)因为遗失、被盗或灭失,当事人为避免他人持有价证券而行使权利,先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方法催告不特定或不明的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当事人得向法院声请除去该有价证券权利的判决,使利害关系人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