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

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书状及证据,连同开庭笔录、裁判书及其他关于诉讼事件的文书等等,会由书记官编为卷宗,当事人如须阅览卷宗内的诉讼资料,可以书面、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向法院声请阅卷,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阅卷如有影印或扫描卷宗资料就必须付费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