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
系指基于亲情、伦理、生活扶持等身分关系而受法律保障的利益;一旦夫妻任一方与他人间有逾越一般社交行为的不正常往来,达到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另一方就可对出轨的一方提出民事求偿。
侵害配偶权并不限于「通奸行为」,只要有出现超过一般社会通念所认知「朋友间应有的正常社交行为」就算。
纵然夫妻间感情不睦,但仍然不是他人得以介入婚姻的理由,因为配偶权所保护的法益并非仅有夫或妻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两人生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然而,现已有部分实务认为不应肯认「配偶权」的概念──认为配偶彼此间乃是相互独立自主之个体,不因婚姻而拥有支配他方决定或意志之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