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减

酌减系指根据一切与犯罪有关之情状,认为该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即客观上显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纵然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过重,得宣告较法定刑更低之刑罚。 (刑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