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补正

法律为促进救济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规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些要件,就不受理该事件。这些要件中,有些是无可补正的,有些则可以补正。

如果可以补正,为保障人民的诉讼权,法律通常也课予诉愿机关或法院应先指定合理期间,给予当事人补正的机会。当人民超过指定的期间,仍然不补正时,才得不予受理该事件。

例如诉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诉愿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为不受理之决定:一、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补正或经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则诉愿书如果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补正,经过诉愿机关通知限期补正,诉愿人却超过限定的期间不补正时,诉愿机关就应决定不受理该诉愿事件。行政诉讼法第107条第1项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