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鉴定人

法官或检察官针对案件性质,选任具有「特别知识经验」者进行鉴定,协助认定犯罪事实;当事人可以在审判中自费委任机关鉴定,并请可以请求法院将鉴定物交付给委任的单位。

法律固然没有限制鉴定人的资格,但实务上仍需一定学经历与专业经验者才可以当鉴定人。法院备有鉴定人名册,将鉴定人之专长、学经历等事项,列于表单,以供选择。

选任鉴定人时,需考量客观公正性,不可有利益冲突,否则当事人可声请回避。按现行法规定,鉴定人有报告义务,必须到法庭具结,并接受当事人的诘问与法院的讯问,例外可用书面方式提供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