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宣告

辅助宣告系指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者,经声请权人声请后,对受监护宣告之人之行为能力加诸一定之限制。 (民法第15-1条第1项、第15-2条第1项)

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对于一般事务的理解能力及处理能力明显地降低,虽然生活起居还可以自理,但是法律关系上比较复杂重要的事情,例如买卖房地、借款、保证、合伙等等,已经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时候可以向法院声请辅助宣告,由法院选任一个辅助人从旁协助他做重大或复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