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审查制

起诉审查系指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斟酌检察官起诉或移送并办意旨及全案卷证资料,依客观之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客观上判断被告是否显无成立犯罪之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项)

起诉审查是为了落实检察官之实质举证责任兼防止滥行起诉,以保障人权,避免被告不必要之讼累,并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2002年修法时,增订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项规定,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认为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得以裁定驳回起诉。